以案释法 | 女方“订婚”后“悔婚”,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
2024-04-01 09:18:0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何璐 | 作者:莫来银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9000

男子为与女子达成婚约,为女子购买了数万元礼物并支付了数万元彩礼。女子悔婚后,男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和礼物。

基本案情:

2023年,张华(本案人名均为化名)和莉莉经朋友介绍相识。相识后,双方迅速确定恋爱关系,并谈婚论嫁。张华为博取莉莉的芳心,为莉莉购买了价值上万元的金银首饰和苹果手机,并多次向莉莉大额转账。之后,张华和莉莉又邀请了双方亲戚朋友在酒店办理了订婚仪式,张华为此支付了近十万元的彩礼和订婚红包。至此,张华几乎耗尽了所有存款,但让张华没想到的是,自己心心念念的女子却不愿遵守承诺与自己结婚。心急如焚的张华,想去莉莉家讨要说法,但莉莉本人并未在家。好在莉莉父母还算通情达理,退还了部分彩礼,但仍有部分礼品和彩礼,莉莉父母以没收到相应财物为由拒绝退还。而莉莉也前往外地,拒绝与张华见面,同时,莉莉也以部分财物系张华自愿赠与为由,拒绝退还。为此,张华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退还彩礼及相关物品。

法官调解:

为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,承办法官多次联络当事人及其亲属,从情理、法理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调解,详细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,并劝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换位思考,最终双方当事人都做出了一些让步,达成了退还30 000元(不含莉莉父母已退还部分)彩礼的调解协议。

法官说法:

一、彩礼的定义。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,至今仍然是我国部分家庭的婚礼程序之一,基本上是指男方为迎娶女方,而对于女方的给付。

二、彩礼的范围。一般指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,如:现金、首饰、传家宝、汽车、房屋等,这种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,应认定为彩礼。当然,也有一方为了培养感情或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而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礼物、礼金,如:衣物、小首饰,则不宜认定为彩礼,应属于一般赠与。

三、彩礼返还的情形。1.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2.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3.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具体退还数额及比例,需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再结合当地习俗予以综合确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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